(2015)利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王顿、崔云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王顿,崔云飞,侯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住所地:利辛县。组织机构代码:67759129-5.法定代表人:闫红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海军,本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王顿,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崔云飞,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侯纯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顿、崔云飞、侯纯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崔云飞、侯纯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云飞的存款63420元、划拨被执行人侯纯顺的存款24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