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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小春与明光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姜小春,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明光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姜小春诉被告明光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小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姜小春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