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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毅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