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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后生一男孩王某1。被告婚后仅在原告家里呆了几天,就回娘家居住,生孩子也不让原告及家人知道,被告家人甚至不让原告见被告及孩子。2015年3月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从2013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被告返还彩礼29000元及三金,各人衣物归各人;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王某1出生于2014年9月15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案被告分娩后没有超过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