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艳华与李淑芝、丁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华,李淑芝,丁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36-1号原告:陈艳华,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武汉路北9号楼3单元44号。委托代理人:于笑童,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武汉路北铁东19号楼。被告:李淑芝,女,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树街49-1-1号。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锐,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北9号楼3单元44号。委托代理人:于丽红,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北9号楼3单元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华诉被告李淑芝、丁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丁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芝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芝撤回对丁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