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温安平、宋霞、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601号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温安平、宋霞、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安平、宋霞、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4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温安平、宋霞、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温安平、宋霞、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温安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宋霞,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温安平,该公司经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