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爱平与袁家福、金先凤、李佳佳、袁雅丽、袁子健、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平,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11-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爱平支付63857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786.00元。但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瑞鑫运贸有限公司在��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4978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