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路则堂诉赵志伟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则堂,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路则堂,男,195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赵志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则堂诉赵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路则堂诉被执行人赵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