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刚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谢刚,四川省威远县人,货车驾驶员,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双石法律服务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主要负责人苏平,总经理。原告谢刚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的负责人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刚诉称:2011年10月30日,原告驾驶川C433**号货车沿渝昆高速由南向北行驶,19点35分时在行至渝昆高速公路K346+800米处,与刘世齐驾驶的陕A523**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谢刚受伤致残。事发后,原告谢刚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转院到宜宾市民心医院住院22天,后转回荣县华康医院,在华康医院住院881天后出院,嘱休3个月。2011年11月12日,昭通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刘世齐不承担责任。2014年11月4日,荣县兴达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谢刚的伤情作出鉴定:符合两个10级伤残。经查,陕A523**号货车向被告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请求判令被告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在交通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刚11000.00元。被告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对原告谢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认为,对双���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刘世齐无责任,但刘世齐所驾驶的机动车向被告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伤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元。原告谢刚主张被告安诚财保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通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刚1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谢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豪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