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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邢某甲、沈某诉邢某乙、王某、邢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沈某,邢某乙,王某,邢某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邢某甲,男,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原告沈某,女,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被告邢某乙,男,成年人,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被告王某,女,成年人,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被告邢某丙,男,成年人,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沈某诉被告邢某乙、王某、邢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甲、沈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某乙、王某、邢某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甲、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甲、沈某撤回对被告邢某乙、王某、邢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告邢某甲、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