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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升与被执行人秦绪武、韦成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升,秦绪武,韦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升。被执行人秦绪武。被执行人韦成东。申请执行人张宏升与被执行人秦绪武、韦成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除此财产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2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