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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邱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游立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新明,公司员工。被告郭邱彭,男,成年人,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邱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购买福州市晋安区xxx的房屋,并于2005年11月13日入住。被告自2013年1月以来,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等共计3976.4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福州市晋安区xxx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燕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碧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