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西执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27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4号华鹰大厦E座7层702。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45号217室。法定代表人周海威,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北京城建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沙宏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周海威,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海威,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威财产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