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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孙海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孙海泉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浓浓,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海泉,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组。身份证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孙海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