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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李某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振,男,临泉县计生委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张某某、李某甲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临泉县某某作出的征决(2015)131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甲被处罚款人民币57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甲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某某作出的征决(2015)131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