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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四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牛三娃诉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四终字第00324号本院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对上诉人牛三娃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呼民四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呼民四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正文正数第1行即判项第一项“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4153号民事判决”更正为:“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4153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靳宝维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