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张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光辉审 判 员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