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论昭与郑孝勇、马志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论昭,郑孝勇,马志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43号申请人:钟论昭,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郑孝勇,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马志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河口镇北溢村5组24号。申请人钟论昭以不申请诉前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孝勇、马志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赖光华、刘德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郑孝勇、马志强价值4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赖光华、刘德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22号1幢3单元1-2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连婧妤审判员 江 维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