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796号唐文语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文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796号罪犯唐文语,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时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文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唐文语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语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唐文语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文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