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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员金亭、李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珍,员金亭,李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王爱珍,女,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胡月军,系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员金亭,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李琪,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7日,住三门峡湖滨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负责人潘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风、程芳芳,系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珍与被告员金亭、李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爱珍承担。审 判 长  王中英人民陪审员  郭常保人民陪审员  阴桂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