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长林与被上诉人张建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林,张建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林。委托代理人:杨会超,兴城市宁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轩。委托代理人:胡永雨。上诉人杨长林为与被上诉人张建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红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长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会超、被上诉人张建轩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杨长林在一审诉称,我是三道沟的村民,五组东山坡从西至北有一条历史通道就是自然荒地。村民秋收送粪从事农业生产等都走这条路,几年前张建轩开荒种地了,以前我和张建轩关系好,张建轩一直提供方便,现在张建轩不让我走车运庄稼了。张建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张建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杨长林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建轩腾出所占的道路,诉讼费用由张建轩承担。庭审过程中,杨长林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张建轩赔偿雇佣钩机抓地损失520.00元。原审被告张建轩在一审答辩称,我有充分理由证明我家的地没有占道。另外这片地根本就不可能有农业生产作业路。这片地是1981年2月23日作为林地分到各家各户,当时是荒山,怎可能有农业生产作业路,后来才开荒种地,怎能说历史以来就有车道,我有林照为证。我有直接证人证明这片地没有车道,只有一条行人的山间羊肠小道。我家地前边有三家地,杨长林是第五家,下边还有三家,这些家地都没有车道,我家地在中间,凭什么非要到我家地用钩机修永久性车道。杨长林家地在南梁中间地段,从我地经过即走上坡又绕一周到北梁下山,为什么舍近求远到我家地新修车道,声称自己家地不是林地,是承包的果园。我这有全村土生土长的老百姓联名作证,他毁掉各家林地,开荒种地占为己有,希望法院到现场到村民中调查。关于杨长林要求赔偿520.00元,当时钩机只待了一个小时,只给了100.00元,杨长林用钩机修道不是乡政府要求的,原始路面就是走路小道,始终都有那个小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长林和张建轩均系兴城市三道沟乡三道沟村侯家屯村民,杨长林与张建轩两家土地相邻。现杨长林以张建轩不让其通车运送庄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建轩腾出所占的道路,张建轩当庭表示允许杨长林通车运送庄稼,并且同意三道沟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兴三处字(001)号关于对三道沟村五组村民占道纠纷的处理决定。另查明,三道沟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了兴三处字(001)号关于对三道沟村五组村民占道纠纷的处理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张建轩立即撤出对开荒所得的原始路面积,南至水沟,北至梁丫口,今后不得耕种。二、消除妨碍,恢复农业生产作业路。三、杨长林开发性新建家庭小果园权属合同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加以干涉。一审法院认为,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长林要求张建轩腾出所占的道路,张建轩当庭表示同意腾出杨长林通车运送庄稼的道路,并且愿意执行三道沟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兴三处字(001)号关于对三道沟村五组村民占道纠纷的处理决定。因杨长林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建轩妨害其通车运送庄稼,故一审法院对杨长林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杨长林主张要求由张建轩赔偿其雇佣钩机抓地修路所产生的费用520.00元,因杨长林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张建轩虽认可当天杨长林雇佣钩机抓地仅发生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此项费用的产生系杨长林的自愿行为,损失与张建轩没有关联,故一审法院对杨长林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杨长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杨长林负担。宣判后,杨长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张建轩腾出所有的道路,张建轩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事实上张建轩至今还在占道,并没有按照三道沟村五组村民占道的处理决定,这条道路是历史的通道,有乡政府、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都能证明该条道路是老道。综上,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建轩辩称:这条道总长度有1000多米,不是正规车道,涉及多家耕地,我家只占50-60米。这片山本来是林地,后来才耕种的,说是历史通道是不现实的,乡政府处理时让我腾出道路,就是一条人行的小道,始终还在那,所谓收秋的时候通车,从各家地里通行是正常的,收秋之后可以随便走。杨长林到我家地用钩机强制修永久性车道是不合理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杨长林与张建轩因通行纠纷已经兴城市三道沟乡人民政府处理解决。虽张建轩在一审时表示同意杨长林在秋收时从其耕地上通行,并且愿意执行三道沟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兴三处字(001)号关于对三道沟村五组村民占道纠纷的处理决定,但张建轩在一、二审时只认可该争议地段只有小道,历史上就不存在农业生产作业路,并同意杨长林在秋收时从其耕地上通行。而杨长林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地段原就存在农业生产作业路及张建轩妨害其通行,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长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杨长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馨慧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