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明良、邬锡平与邬锡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良,邬锡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05号原告:刘明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锡平,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奉化支公司。代表人:李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良诉被告邬锡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刘明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伟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寅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