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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欢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孝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孝感市孝昌县。2015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6年5月1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6时许,孝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在孝感市北京路安业酒店例行盘查过程中,现场从被告人刘欢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87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3袋及1001房间房卡1张,随后从被告人刘欢租住的1001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6袋及吸壶、锡纸、吸管等吸食毒品用具。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欢包内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87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3袋,1001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6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75.21克。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欢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6时许,孝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在孝感市北京路安业酒店例行盘查过程中,现场从被告人刘欢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87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3袋及1001房间房卡1张,随后从被告人刘欢租住的1001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6袋及吸壶、锡纸、吸管等吸食毒品用具。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欢包内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87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3袋,1001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粉剂6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75.2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的证言;孝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搜查笔录;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搜出的毒品照片;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欢当庭认罪,应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望清审 判 员  宋汉军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