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34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秉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权,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还借高利贷打牌赌博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原告已无法忍受与被告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特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经过一年的恋爱,相互了解后才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与原告一直恩爱。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今后一定改掉赌博恶习,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5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2014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甲。婚后,因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原、被告为此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15年3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现虽因被告喜欢打牌赌博而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该矛盾目前并非不可调和。鉴于被告现真心悔过,并有与原告和好的真诚愿望,且婚生女胡某甲尚年幼,需要父母共同抚养教育,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消除隔阂,相互包容、体贴、关心、帮助和爱护,共同持家致富,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修补和改善的。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张秉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余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