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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波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格某某诉仁青旺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波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某某,仁青旺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波民初字第20号原告格某某,女,藏族,2014年1月3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波密县。法定代理人次拉,女,藏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系原告的母亲。被告仁青旺扎,男,藏族,1994年4月7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波密县。原告格某某与被告仁青旺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志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格某某、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次拉、被告仁青旺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与次拉的非婚生子女。被告与次拉于2012年开始交往相恋,在相恋过程中,次拉怀孕并于2014年1月3日生下原告。原告出生后,被告与次拉不再相恋,且被告拒不给付抚养费。期间,经康玉乡人民政府调解无效。现次拉无法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86400元(400元/月×12个月×18年);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仁青旺扎没有提供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提出过三次要求和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原告,并经康玉乡政府调解,但原告法定代理人次拉都拒绝了,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抚养费要求过高,其无力承担,要求原告由其抚养,抚养费由法定代理人决定给付多少。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仁青旺扎与次拉于2012年开始交往相恋,在相恋过程中次拉怀孕并生下原告格某某,原告格某某目前没有户口且次拉无法记清原告具体出生日期,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格某某生于2014年1月3日。原告系被告与次拉的非婚生女,原告出生后,被告与次拉不再相恋且未共同生活,期间就是否一起共同生活和抚养费的问题经康玉乡人民政府调解未果,被告自原告出生起未尽对原告的抚养义务。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原告格某某尚在哺乳期,且一直由次拉抚养,故原告由法定代理人次拉抚养为宜,被告仁青旺扎作为原告的生父,应当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被告长期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参照我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578元,酌定被告按每月给付原告150元抚养费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仁青旺扎每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格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150元/月×12个月),直至原告格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共计32400元,定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格某某2014年和2015年的抚养费共计3600元,2016年至2031年每年9月15日前分别给付原告格某某1800元;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法定代理人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仁青旺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 志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拉巴次仁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