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士豪与孙贵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豪,孙贵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豪,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孙贵秀,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李士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孙贵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92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士豪与被执行人孙贵秀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申请人李士豪同意,被执行人孙贵秀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神东北小区2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221**)不经评估、拍卖抵偿所欠申请人欠款本金40万元及全部利息。申请人李士豪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