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张岳、王海燕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程,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程程。被告张岳。被告王海燕。被告蒋涛。被告武秀峰。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蒋涛所有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