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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张岳、王海燕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程,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程程。被告张岳。被告王海燕。被告蒋涛。被告武秀峰。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蒋涛所有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