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95号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2015年8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状,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经审查,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14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6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甲,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其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登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