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95号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2015年8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状,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经审查,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14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6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甲,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其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登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