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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华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爱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爱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金华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克中。委托代理人:翁浩晓、傅晓东。被告:洪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爱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