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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方和权与杭州运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和权,杭州运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26号原告:方和权。被告:杭州运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委托代理人:姚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和权诉被告杭州运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和权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和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方和权负担,其余162.50元退还原告方和权。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