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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桥支行与周清华、钱艮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桥支行,周清华,钱艮贵,郑兆华,金荣,董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070号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桥支行,住所地阜宁县罗桥镇中心路9号。负责人韦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清华,市民。被执行人钱艮贵,市民。被执行人郑兆华,市民。被执行人金荣,市民。被执行人董光军,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215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清华、钱艮贵、郑兆华、金荣、董光军银行存款1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掭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