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加际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加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03号罪犯黄加际,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盗单位57270.5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加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加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加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黄加际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未执行,建议在对其减刑裁判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黄加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加际此次减刑未执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裁判时从严掌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加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