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月芬与刘继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芬,刘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继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月芬与刘继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继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孙月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其坤审判员 何成华审判员 曾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