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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双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注册号:XXXX0004037。法定代表人:PODEIAGENNARO。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文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昭迎、代理审判员黄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双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拉链产品,拖欠原告货款27613.15元。原告不停催讨,被告一直无理拒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27613.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原告货款27613.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信息查询(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单,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对账,被告确认向原告购买货物,拖欠原告货款27613.15元。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7613.1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1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文华审 判 员  李昭迎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