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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城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贷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0.8‰计算;从2015年4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12‰计算,已付利息3000元);被执行人顾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某某在某某县某某教师,在某某公司某某支行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杨某某为某某县某某局职工,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顾某某在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待提取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