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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8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习俗举行定亲仪式。1998年12月23日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年××月××日生男孩周某乙,××××年××月××日生男孩周某丙。因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严重不合,尤其是最近几年,被告经常因琐事无故骂人、打人,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2014年8月,被原告捉奸在床。被告恼羞成怒,更加疯狂殴打原告,将原告打成脑震荡,还将原告打出家门。综上所述,双方草率成婚,婚后确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周某乙、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于1998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周某丙。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李某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了两名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原告李某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