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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坤祥与青岛鑫昌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祥,青岛鑫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吴坤祥。被执行人青岛鑫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海峡两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石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坤祥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昌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69976387元及利息25000元,余款4976.8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8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鑫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