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魏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