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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魏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