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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玉珍。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