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玉珍。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