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鹏与被告刘振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鹏,刘振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张晓鹏委托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兰原告张晓鹏与被告刘振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文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9日15时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鑫源钼矿矿区院内,被告驾驶一辆冀H6J0**轿车与原告因错车发生矛盾,被告进而对原告追打两次,原告受伤后于丰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580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打架双方都有过错,不承担全部责任,认可承担大部分责任。当时派出所有调解意见赔偿原告医疗费4500.00元左右。没调解成。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派出所对被告刘振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内容:2015年3月29日15时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鑫源钼矿矿区内刘振民驾驶一辆冀H6J0**轿车与鑫源钼矿洒水车司机张晓鹏因错车发生矛盾,后刘振民对张晓鹏追打两次,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刘振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之规定从轻处罚依据《治安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振民行政拘留7天日。2、派出所对付丽梅、潘先锋、张晓鹏、刘庆臣、陶刚、刘振民(2份)、马勇的询问笔录;3、张晓鹏中医院住院记录、疾病诊断书、诊断: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症,头、面、颈部软组织挫伤。4、医疗费单据两份,住院医疗费4500.00元,门诊298.00元,合计4798.00元;5、交通费单据7张合款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5时许,原告张晓鹏驾驶鑫源钼矿洒水车在鑫源钼矿送矿石的路上洒水除尘,在到了一个拐弯时,原告停车等对面拉矿石车过去与被告刘振民驾驶的冀H6J0**轿车相对停住,拉矿石车过去后,被告刘振民与原告张晓鹏因错车发生口角,被告刘振民去鑫源钼矿送朋友后,在钼矿院内又遇见张晓鹏,两人话不投机打起来,被告刘振民陈述“张晓鹏对我破口大骂,骂的特别难听,我一来火上去就从洒水车上往下拽张晓鹏,朝他身上就是四、五拳,这时在钼矿工作的人又过来几个将我俩拉开,张晓鹏还在骂我。我又上前去拽找他衣领,揍了他几拳”张晓鹏受伤后在丰宁县中医院诊断: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症,头、面、颈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3天,支出医疗费4798.00元。原告其他损失核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0元=23天×50元;交通费80.00元。2015年6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580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错车发生冲突,引起打架,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张晓鹏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支出医疗费4798.00元,交通费8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晓鹏医疗费479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0元,交通费80.00元,合计602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晓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涛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应证据确定。…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级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