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莫桂萍、唐桂生诉被告唐小群、朱隆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桂萍,唐桂生,唐小群,朱隆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莫桂萍,女,1989年2月2日生。原告唐桂生(唐三毛),男,1983年5月24日生。被告唐小群,女,1987年9月5日生。被告朱隆全,男,1960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桂萍、唐桂生诉被告唐小群、朱隆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