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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健、黄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健,黄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21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530-9。法定代表人何跃,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星,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健,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彦,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健��黄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