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5)47李芳苹诉南安市卫生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南安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卫生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新路市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林意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南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涉案南卫(2015)12号《南安市卫生局关于撤销李某某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的决定》、其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15年8月18日对南卫(2015)12号《南安市卫生局关于撤销李某某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的决定》作出撤销处理,原告亦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洪江波审判员  洪本合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