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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兰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兰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17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法定代表人胡世光,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红,男,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兰菱,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懋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