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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嘉峪关锦博源水暖建材经销部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祁振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锦博源水暖建材经销部,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祁振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40-1号原告嘉峪关锦博源水暖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文化中路929-80号。经营者张新玲。委托代理人许阳,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幸福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经理。第三人祁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锦博源水暖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祁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祁振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锦博源水暖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祁振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嘉峪关锦博源水暖建材经销部承担。审 判 长  王占华人民陪审员  祁 斌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