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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农科村卫生组。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江苏义杨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徐金雷,江苏义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苏万兴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20元,收取11980元,由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