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军,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江庆生,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国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军申请再审称:广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张国军严重违反广盛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张国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盛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国军的劳动关系,根据广盛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广盛公司以停电为由将2013年5月2日、3日的班次与2013年5月4日、5日进行调换,即要求受通知的员工于2013年5月4日、5日上班,张国军属于受通知的员工之一,应按广盛公司的通知于2013年5月4日、5日上班,但张国军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经连续旷工三天,且未能说明旷工原因,应认定为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根据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广盛公司解除与张国军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张国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张国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