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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艳与长沙市芙蓉区上东维美宠物医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长沙市某某维美宠物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维美宠物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芙劳人仲案字(2015)第83号裁决书,于2015年0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长沙市某某维美宠物医院银行存款1363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