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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厚云与尚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厚云,尚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蒋厚云。被告尚韧。原告蒋厚云与被告尚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厚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厚云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尚韧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蒋厚云与尚韧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18日,尚韧向蒋厚云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今借到蒋厚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借条。2013年9月21日,尚韧再次向蒋厚云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今借到蒋厚云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的借条。双方未约定上述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至今,蒋厚云多次向尚韧催要欠款,尚韧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酿成本案纠纷。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尚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韧尚欠原告蒋厚云借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蒋厚云要求被告尚韧支付此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尚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蒋厚云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尚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武附:本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