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虹达与被告郭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达,郭常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虹达。被告郭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达与被告郭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虹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虹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留柱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